6月24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依法对酒后暴力袭击民警的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查,年3月9日凌晨,汝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朱某某酒后滋事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用拉扯衣领、拳头击打胸口、勾脖子等方式对民警实施了人身攻击。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依法对朱某某进行讯问,并对朱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通过教育,朱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袭警行为深感懊悔,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警察保护人民,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严重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本案的依法办理为违法之人敲醒警钟!
附注: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撰稿:周欢斌
编辑:欧阳丹
审核:朱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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