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发布干部选拔任用“7原则10不准”条例
考察地方领导班子 生态建设列入考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印发《**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7原则10不准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共有十三章,由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等组成。以下是对《干部任用条例》部分内容的摘编。 干部选拔任用 7原则 (一)*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10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严厉查处 跑官要官、拉票贿选 通知要求,各级*委(*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要管*、从严治*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 加大环保指标权重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地方**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担任*的领导职务 应符合*龄要求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校、行*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章程》规定的*龄要求。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