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跨省盗刷27万元 银行赔偿储户七成
中新广州10月29日电(索有为*彩华)东莞市民吴先生人在东莞,银行卡却被人在*刷走27万多元。因赔偿问题,吴先生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
东莞第二法院29日发布消息称,该案经东莞市第二法院、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两审法院均认定涉案银行卡存在盗刷行为,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吴先生未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令银行应承担吴先生七成损失即19万多元。
2012年11月20日,东莞市民吴先生收到来自东莞某银行的短信通知,内容为“您尾号6860卡20日17:55POS支出272900元,余额620.20元。(某某银行)”。
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从来没有被他人盗窃或丢失过,也没有借过给他人使用,怎么会突然冒出这笔大额支出呢?吴先生随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热线了解相关情况,进行电话挂失,并随即到当地警方报案。
吴先生认为,其银行卡存在被盗刷行为,该银行卡所在的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多次交涉,吴先生与银行并未能谈妥赔偿事宜。
2013年1月,吴先生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自己银行卡所涉的东莞某银行,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损失27万多元。
银行则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银行称,此案警方尚未侦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无法认定吴先生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不排除吴先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案涉银行卡因密码正确而被消费,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吴先生在案涉银行卡发生交易后挂失报案的行为,以及汇付签单上的签名与案涉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综上,对于银行卡是否被盗刷,吴先生已提供了初步证据。银行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应提出相应的反证证明案涉交易为吴先生本人所为。本案中,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即未能尽安全监管的合同义务,导致案涉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刷,存在过错。
庭审中,吴先生确认其曾把案涉银行卡密码告知其妻,可见吴先生有泄露案涉银行卡密码的情况。故吴先生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责任。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银行承七成责任,吴先生承担三成责任。
2013年4月,东莞市第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银行卡存在被盗刷行为,银行应赔偿吴先生的七成损失19万多元。
吴先生及银行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关于银行卡存在盗刷的事实及过错认定并无不当,维持按三七划分双方的责任。(完)
原标题:银行卡被跨省盗刷27万元银行赔偿储户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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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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