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万某在某KTV被吴某殴打,遂打电话给陈某,叫陈某去帮忙给他报仇,陈某纠集李某、曾某、彭某一同前往某KTV,由彭某在外接应,陈某、李某、曾某三人冲进KTV与万某会合后,四人对吴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手臂、头部、脸部多处轻伤。之后四人离开KTV,与在外接应的彭某一起离开了现场。
本案中万某、陈某构成犯罪并无异议,对于李某、曾某、彭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曾某、彭某与万某、陈某五人殴打他人,致他人多处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曾某、彭某没有双方斗殴的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李某、曾某与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彭某不是致他人受伤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曾某、彭某与万某、陈某五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曾某、彭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要求斗殴的双方均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即要求双方均具有斗殴故意的对偶性,如果仅有一方存有斗殴故意,就只能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殴打行为。本案中,李某、曾某、彭某虽然与万某、陈某纠集在一起报复他人,但对方吴某并没有斗殴的故意,不具有斗殴故意的对偶性,故本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李某、曾某事先与他人纠集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在殴打的过程中也实施了伤害行为,作为致人受伤的直接行为人,李某、曾某与万某、陈某一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彭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受纠集前往KTV是为了报复殴打吴某,彭某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整个共同伤害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彭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接应逃跑的行为,对于这种实现通谋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应适用谁致伤谁负责的处理方法,本案中直接致伤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超出故意伤害的范围,故彭某的行为作为共同故意伤害的一部分,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左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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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法频道《律*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人查扣*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案(公斤冰*)(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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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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