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人间惨剧,
年2月1日凌晨,
一名男婴
还没来得及看一眼美好的世界,
便被丢弃在公路旁的垃圾堆,
在初春的寒夜,
永远告别了人世,
更令人震惊的是,
这个“杀害”孩子的“凶手”
竟然是他的母亲……
案件经过年8月,杜某与喻某登记结婚,并于年5月生下一名女孩。年上半年,杜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株洲男子刘某,杜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年7月,医院检查发生现自己怀孕,刘某知道后希望其把小孩子生下来,杜某答应了。
年1月22日,杜某与丈夫一同回娘家过年。由于春节前夕,刘某与杜某因琐事吵了一架,杜某便将刘某的联系方式删除。2月1日凌晨2时许,杜某在其娘家厕所产下一名男婴,杜某害怕自己丈夫知道会与其离婚,便将刚产下的活体男婴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暖措施的情况下连同胎盘装入厕所里的垃圾袋内,之后走到马路上,将装有婴儿的塑料袋朝路边一米多高的垃圾堆丢去。
年2月9日,杜某丢弃的男婴尸体被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男婴符合在寒冷及饥饿环境下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3月13日,杜某被公安抓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被害人丢弃至人迹罕至的场所,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杜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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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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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法频道《律*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人查扣*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案(公斤冰*)(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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