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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场。湖南日报记者辜鹏博摄)11月30日上午,湖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在长沙举行,隆重表彰抗疫先进个人和集体。
(全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名单截图)
会上传来喜讯,汝城县公安局被授予“湖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在湖南省公安系统中,共有18个单位、部门、支部获此殊荣,在全省各县市区公安局中,仅有5个单位获此殊荣,汝城公安有幸成为这1/18、1/5。在郴州市11个县市区公安局中,汝城县公安局是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汝城县人民*府副县长、公安局*委书记、局长李生华代表县公安局*委参加表彰大会。
战疫中,汝城县公安局
闻令而动、尽锐出战
护民当先、逆行坚守
一手抓抗疫,一手保稳定
交出了人民群众满意的平安答卷
全县未发生重大案事件
一线参与战疫的数百名公安民辅警“零感染”
家属“零感染”
监所在押人员“零感染
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汝城公安力量
战时动员强部署,铆足疫情防控“一股劲”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斗打响后,汝城县公安局在县委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第一时间成立应急指挥部和4个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警种部门积极响应,全局民辅警主动请战,取消春节休假,全面落实“四个一律”战时纪律要求,一律实行包保责任制,一律实行全天候警务,一律停止领导干部休假,一律取消无关活动,守好主阵地、当好主力*、站好排头岗、立好头等功。
多措并举防蔓延,织密联防联控“一张网”
疫情防控期间,汝城县公安局全员在岗,全警参与,会同卫健委、交通运输、乡镇、社区街道,多部门联合作战,落实24小时勤务工作模式。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巨大压力下,汝城公安全体民辅警冲锋在前,坚守在一线、吃住在卡点,第一时间启动留验点15个,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通过用足用好智慧数据、防控平台、卡口管控等信息化技术,以更严、更实、更细、更紧、更有效的举措,深入开展数据精准排查、重点车辆排查、重点人员排查、在汝旅客排查工作,全力构建起内保稳定,外防输入的严密防控网。
强化打防保稳定,下好统筹兼顾“一盘棋”
疫情防控期间,汝城县公安局充分发挥公安职能,十指弹琴,统筹兼顾,毫不放松抓好巡逻值守勤务,紧密协助*府部门完成观察点、医院的安全保卫任务。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打击,因时施策部署开展集打斗争春季攻势专项行动,迅速形成昂扬奋进、攻势如潮的浓厚集打氛围。紧盯重点部位防控、紧盯涉疫违法犯罪、紧盯网络舆情管控,及时依法处置全县范围内各类涉疫案事件、突发涉疫警情,严肃查处网络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发挥公安技术手段优势,在入口源头防控、数据赋能管控、科技平台研发等方面献计献策、攻坚作为,有力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安全稳定。
荣誉属于汝城公安
也属于每个坚守岗位的你、我、他
“汝城有沙洲,全面要带头”
汝城公安将认真总结经验
坚持以“沙洲会议”精神为指导
紧盯目标,打造“三个高地”
明确要求,推进“四新”建设
强化保障,做到“六个不动摇”
撸起袖子加油干,一仗接着一仗打
以最实最硬举措、最拼最优状态
冲出汝城公安速度
干出汝城公安进度
拼出汝城公安高度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最近,郴州市人民*府发布依法查处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通告对违法建设的情形、查处流程以及违法建设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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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市中心城区以下违法建设情形给予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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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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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对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区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区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郴州电视台《天天播报》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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