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省级人民*府批准后,市、县人民*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但是,法律、行*法规、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均未对公告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通常采取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帖,并在纸质媒体刊登、互联网*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方式实施。
通常情况下,市、县人民*府根据省级人民*府征地批复作出的征地公告行为,仅仅是对征地批复内容的告知,是一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范围与征地批复不一致为由,对征收公告提起行*诉讼,并提供初步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以前述理由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附件:汝城县人民*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仅供参考)
汝城县人民*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汝*公〔〕13号
登记号:RCDR--
年12月7日,湖南省人民*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国土字第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公顷。现将经湖南省人民*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汝城县年度第四批次建设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卢阳镇泰来村曾家二、五组,2.公顷,其中水田2.公顷,沟渠0.公顷。泰来村陈家三组,均为水田0.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区域划分:万元/公顷)
Ⅰ区
Ⅱ区
Ⅲ区
水田
2.
95.94
/
/
沟渠
0.
79.95
/
/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郴州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办发〔〕31号)执行。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抢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卢阳镇泰来村曾家二、五组;陈家三组
年12月12日
汝城县国土资源局
年12月14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汝城县人民*府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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