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超市开启了“自助结账”服务
不用排队、快速结账
省时又便捷
颇受顾客好评
但同时,个别心存侥幸的市民
妄图通过此“占小便宜”
最后却是损人不利己
近日,桐庐法院判决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利用超市的“自助结账”平台,以故意漏刷商品的方式,6次从超市夹带走未结账商品6件,价值共计余元。
尝到“甜头”,贪念萌生
潘大姐和其丈夫来杭打工多年,平时一些生活用品都是由潘大姐去附近的某超市采购。年6月,超市新增设了自助结账服务,潘大姐来超市购物经常通过这个平台自助扫码结账,平时都会有工作人员在旁指导操作。几次操作下来,潘大姐发现,趁超市工作人员忙碌无暇顾及之时,自己故意漏刷商品也没有人发现。尝到“甜头”后,她便开始萌生贪念。
每次购物“夹带”一件,
且价值都不大
年7月开始,潘大姐每次去超市购物,在自助结账时,趁无工作人员在旁,都会故伎重施。有时故意将商品在扫码口摇晃一下,假装已扫码;有时将已扫码商品叠放在未扫码商品上,之后便一并当作已扫码商品装入袋中,夹带出去。7月至9月,通过此“夹带”手法,她在短短2个月内共实施盗窃6次,每次购物夹带一件,基本都是鸡精、蔬菜、豆腐干、挂面等价值不大的商品。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吃穿不愁,只为贪小便宜
潘大姐与丈夫均有工作,两个人加起来工资也不低,儿子已上大学,吃穿不愁。为什么还要去偷东西呢?
对此,潘大姐表示很后悔:“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肠子都悔青了,我的父母都是老实的农民,孩子在上大学,我的行为给家庭和孩子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为了一点小便宜犯法确实是不值得的,我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事了。”
案发后,潘大姐追悔莫及,积极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结合潘大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桐庐法院判决被告人潘大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即为“多次盗窃”,可能涉嫌盗窃罪。潘某因盗窃几包小商品而惹得一身大麻烦。她的经历告诉我们,占小便宜的心理不可有,法治意识不能丢。多次小偷小摸,已不仅是道德的问题,而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一定要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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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法频道《律*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人查扣*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案(公斤冰*)(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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