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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6 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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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何某是某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王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在地,何某的后脑碰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王某应该是了解的,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王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由于王某或许已经预见到将何某推倒可能会有危险,但是轻易地相信可以避免;或者根本由于疏忽大意就没预见,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认定为过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提示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铺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瘦小精神病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睡在公路上的稻草下,因而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果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前述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只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入所不能预见的其他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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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法频道《律*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人查扣*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案(公斤冰*)(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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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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