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汝城县人民*府《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汝*通〔〕1号)的规定,现就汝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汝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的具体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为:三江大道(汝城南收费站)—汝城大道;汝城大道—工业大道—九龙大道(至泰来公园);九龙大道(泰来公园)与郴义路交叉路口(县六中);郴义路交叉路口(县六中)—S省道(土桥镇人民*府);S省道(土桥镇人民*府)—汝城大道(汝城北收费站)—云头路(汽车北站);予心路—石拱桥;石拱桥—濂溪路;濂溪路—桂枝路;义昌大道—体育南路—卢阳大道;卢阳大道—三江大道(医院交叉路口)形成的闭合区,以及上述道路闭合区域外的部分县城建成区。
二、相关要求(一)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节日、婚丧嫁娶、开工、竣工、开业、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不得擅自占路为市、沿街售卖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在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汝*通〔〕1号文件和本通告的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的行为,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城市环境。三、法律责任(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占路为市、沿街售卖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拘留。四、违禁举报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的行为。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1月26日更多好看短视频,请搜索豆豆传媒”抖音号往期精彩?汝城9位子弟兵传回喜报!1人被评神射手,8人获先进!?文化汝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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