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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2 23:41:00

俗话说的好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对方对你百依百顺、百般体贴

你就心动了?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经他人介绍的婚姻

对方突然有涉及金钱方面的要求

你就给了?

殊不知

可能一场骗局正缓缓向你走来……

鲁法案例[]34

案情回顾

案例一:

年12月16日,被告候某某隐瞒其已与他人存在婚姻的真相,经其亲戚介绍,以找对象为名,以彩礼和媒礼的名义,向被害人宋某某索要现金16万元,并跟随宋某某到大义镇宋楼生活。年8月21日下午,候某某从被害人家中逃跑。之后,便隐匿居住地点、更换联系方式。

案例二:

年至年间,被告伊某某伙同他人,以民间说媒的形式,在巨野县、鱼台县、汶上县等地骗取他人钱财4次,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

案例三:

年8月,被告阿某某伙同他人,在其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以相亲结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元。年8月29日,被告阿某某以出门理发为由趁机逃跑。

案例四:

年6月,被告杨某伙同向某、陈某、杨某,经预谋后,交叉结伙,由陈某、杨某作为相亲的女方,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款二次,骗取人民币元。

法院判决

案例一:

被告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审判时已怀孕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被告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被告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积极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

被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婚姻诈骗俗称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单身人士,要提高警惕加以防范,尤其对刚接触、不了解的结婚对象,要辨别其真实身份、家世背景、人际关系,切莫因娶妻心切轻信“媒妁之言”,给骗婚者以可乘之机。对方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时,更要提高警惕,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来源: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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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法频道《律*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人查扣*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案(公斤冰*)(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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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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