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施放孔明灯的
通告
汝*通〔〕1号
登记号:RCDR--
为改善城市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汝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汝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为:三江大道(汝城南收费站)—汝城大道;汝城大道—工业大道—九龙大道(至泰来公园);九龙大道(泰来公园)与郴义路交叉路口(六中);郴义路交叉路口(六中)—S省道(土桥镇人民*府);S省道(土桥镇人民*府)—汝城大道(汝城北收费站)—云头路(汽车北站);予心路—石拱桥;石拱桥—濂溪路;濂溪路—桂枝路;义昌大道—体育南路—卢阳大道;卢阳大道—三江大道(医院交叉路口)形成的闭合区,以及上述道路闭合区域外的部分县城建成区。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在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节日、婚丧嫁娶、开工、竣工、开业、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城市环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拘留。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
六、本通告自年2月3日起施行,各乡镇可参照本通告施行。
特此通告。
汝城县人民*府
年1月18日翻印
(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2月1日翻印)
责编:何慧
初审:范钦二审:朱志*终审:叶彬
来源:汝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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