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湖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7号)相关规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函〔〕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有序开展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对产业园区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有助于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提升我省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各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
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共计家(见附件1)。
三、工作方式
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并公布结果,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四、工作进度
1.年2月上旬,省生态环境厅向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发布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致产业园区的一封信(见附件2)和《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告知书》(见附件3),由各产业园区所在的市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并告知参评产业园区,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收集文件送达回执并反馈给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
2.年3月上旬,各产业园区按要求编制《环保信用评价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4),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3月10日前将辖区内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自查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至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
3.年3月下旬,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组织对产业园区提交的自查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料及现场核查。
4.年4月中旬,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公示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征求产业园区及公众意见。
5.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五、有关要求
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如实地开展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不得瞒报、漏报环保信用信息,积极配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开展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