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只想着自己要吃鱼就来电几条,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也没有想过我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什么危害。”投放鱼苗过程中,傅某某表示对自己非法捕鱼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不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触犯了刑法,以后再也不会犯了。
据悉,今年1-2月,傅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禁用捕鱼工具电鱼机、刺网在上犹江汝城县益将段水域进行非法捕鱼,在其将渔获物进行宰杀时,被汝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及汝城县人民*府下发的《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内容,傅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对上犹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法院、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增强汝城渔业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合力,健全行*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水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模式,完善非法捕捞案件生态损害赔偿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快受损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修复速度,切实推动汝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共同筑牢汝城水域生态安全屏障。
撰稿:周莎
编辑:欧阳丹
审核:朱丽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