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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9 19:16:00

无需本金和技术支持

无需辛苦工作

只需提供银行卡即可获利!

面对这样的宣传

你心动了吗?

难道天上真能掉下来馅饼?

下面这两位就坚信不劳而获

坚信天上能掉馅饼

谁成想

等待两位的是大大的陷阱

年1月,石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自称是美国人的杰奎琳。渐渐熟悉后,杰奎琳开始要求石某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支付钱款,并承诺给石某3%的好处费。石某陆续开始按照杰奎琳的指示帮助其转移支付钱款。

随着转款越来越频繁,石某逐渐意识到杰奎琳让他帮忙转移的钱款应该是非法所得,可能涉及网络犯罪。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石某并没有停手,而是继续为该犯罪团伙转移赃款,陆续获利0.41万元。

年9月,被害人朱某将被骗钱款中的27.8万元转入石某的银行卡中,石某随即按照杰奎琳的要求将钱转移支付出去,并收取好处费1.39万元。年11月,石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要求石某退还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无独有偶,年8月,周某与曾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结识了尼日利亚籍男子方某。年底方某要求周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供方某转移钱款使用,并向周某承诺按比例支付好处费。周某在明知方某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还是向方某提供了自己及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获利0.35万元。

年8月,被害人朱某向其中一张银行卡中转款8.58万元,方某按照周某提供的银行卡,将钱转移至多个支付宝内。年9月,被害人朱某向周某提供的另一张银行卡转款15万元,周某在方某的授意下,对该笔钱款进行了转移。周某共帮助转移钱款23.58万元,非法获利1.18万元。年10月末,周某被抓获。

九三人民法院另查明,周某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年6月缓刑释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要求周某退还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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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法频道《律*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人查扣*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案(公斤冰*)(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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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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