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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本办法自年5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年3月29日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来源: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