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因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造成案件久拖未决的现状,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饮酒驾驶和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共17起重点案件进行告知,告知后一个月内未处理的案件将实施缺席直裁程序公告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通过向违法当事人发送违法处理告知提示短信、邮寄《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等告知方式,确认现场违法事实本人无异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来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交通违法处罚,逾期未处理的一律收集证据实施缺席直裁。
1、汝城县辖区内现场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应当吊销驾驶证的,必须在年5月25日前来处理完毕。
2、对于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案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缺席直裁。如有新证据材料证明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汝城县公安局申请行*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三、本公告5月10日生效,公告日期为期7天,即年5月10日至年5月17日止。?
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来源:交警大队
编辑:蒋文审核:尹长征审定:李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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