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关乎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汝城法院始终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工作导向,灵活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不断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现将三起典型的案例通报如下:
01
案例一、何某某与某生态休闲农庄、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何某某儿子周某在某生态休闲农庄玩耍时,不幸落水溺亡在池塘内。年3月4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范某某、汝城县某生态休闲农庄一次性赔偿何某某因周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范某某通过手机关机、呼叫转移等方式躲避执行,并与其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范某某承担。至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范某某始终躲避执行,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未赔偿何某某的损失,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经移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执行人范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执行人范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范某某通过与妻子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到其妻子个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一经法院查实,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案例二、余某诉何某涛抚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年9月18日,本院对余某诉被告人何某涛抚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余某与何某涛婚生女儿何某某由余某抚养”;由何某涛每月按元标准向余某支付小孩抚养费至何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何某涛未按判决履行。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何某涛拒不将婚生小孩何某某交由申请人余媛抚养,也拒绝支付抚养费,经本院多次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义务。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执行人何某涛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市场步行街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被执行人家属主动找申请执行人余某协商,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执行完毕,余某请求司法机关对何某涛从轻处理。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涛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情况下,仍然执迷不悟,拒不将婚生小孩交由其母亲余某抚养,是典型的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03
案例三、陈某某诉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案
(一)基本案情
年9月2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诉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宋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某某,朱某某所有的房屋,并将拍卖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发出腾房公告后,被执行人宋某某,朱某某,依然拒不腾空房屋,交付买受人。鉴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万元的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行租赁房屋后,将涉案房屋清空,交付买受人。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房屋法院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后,意图采取拖延、逃避、抗拒的方式不交付房屋,是典型的妨碍执行行为,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在遇到这种情况,绝对不会放任不管,必要时候将强制腾空房屋。
汝城法院将紧紧围绕最高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始终坚持*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合力破解执行难题,为建设生态更美、产业更兴、百姓更富的幸福汝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供稿」张勋
「编辑」罗圆
「审核」朱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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