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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问答 » 常识 » 突发22日宁波一工地发生搅拌桩机倾覆事
TUhjnbcbe - 2021/7/29 23:17:00
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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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通报称,东部新城芳草路和会展路交叉口一工地外,有一桩机倒塌至东侧芳草路上,导致一黑色轿车被压,车内有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有网友上传了现场视频。

据知情人士爆料:被压车辆为进口SUV讴歌MDX,被砸中的司机是宁波甬港现代集团负责人,圈内的大佬级人物,这个房产公司的老总带着刚回国的女儿去单位上看看,结果被工地建筑砸了。万贯家财皆抛脑后、全成泡影!

据悉,邱一村安置房C1-4项目代建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桩机分包单位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深刻吸取教训,宁波住建局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自即日起,对发生事故的邱一村安置房C1-4项目,责令停工整顿。

(二)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在宁波市行*区域内,责令即日起暂停承接新业务;对以上三家企业已经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顿7天(不含发文当日,下同),经排查整改无问题隐患,报相应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后,方可重新开工。

(三)鄞州区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自即日起立即全部停工整改2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专业分包等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整改消除隐患;鄞州区住建局同步开展检查;工程项目经严格复查后,方可重新开工。

(四)宁波市行*区域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内使用的各类型桩机设备,立即全部停止使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以及桩机设备的产权、安拆、维保等单位,对桩机设备进行认真严格的排查,坚决消除桩机安全隐患,经全面检查合格、消除隐患后,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桩机要全数复查,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一旦发现隐患未消除、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严肃处理、顶格处罚。

《紧急通知》的文末再次强调各地要特别加强临近道路的工程项目排查,突出桩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安全和深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安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按照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严肃追究企业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月不太平,各地接连发生安全事故。

事故1:上杭县融媒体中兴官方发布消息,6月22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13组一群众在前后两房中间过道摆酒席,在两房楼顶拉设遮阳布,因一方受力过大,拉扯其楼顶围挡砖墙意外坠落,造成9人遇难7人受伤。现场救援已于下午14时结束。医院救治。目前,事故仍在进一步处置中。

事故2:贵阳突发化学品泄漏,8死3伤!6月12日凌晨0时12分,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报警称,经开区西江路口有人在卸载甲酸甲酯时晕倒。经初步核实:该事故系一辆湖北牌照车辆在贵阳市经开区丰报云村三强兴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卸载甲酸甲酯时发生泄漏,目前,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3:宝鸡市交通车侧翻事故3死7伤6月12日14时许,宝鸡市眉县太白山森林公园交通车(核载23人,实载10人,含司机1人,车辆和司机驾照年审均合格)下行至“世外桃源”处(海拔米)发生侧翻事故,从15米高的弯道跌落。事故现场2人死亡,另有1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7医院进行救治(司机和1名游客重伤,5人轻伤)。事故4:6月13日,湖北突发爆炸,已致25死伤!6月13日6时许,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5人死亡、人受伤,其中37人重伤。事故5:6月13日,四川又一起有限空间事故,6人全部遇难!据大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6月13日上午10:30许,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停产检修期间,2名员工在检修废水管道时掉入废水池,另有4名公司员工在施救时也相继掉入池中。经*府相关部门全力组织搜救,6人已全部搜救出池,经抢救无效死亡,令人十分痛惜。目前,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事故6:新乐市祥瑞城建筑工地2名工人不幸坠亡,4名工人受伤新乐住建通报:6月13日下午15:50左右,新乐市祥瑞城建筑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遇强对流雷雨天气,伴有短时强风和强降水,发生意外,2名工人不幸坠亡,4名工人受伤(其中,3人轻微伤正在留院观察,1人正在住院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事故7:上海建一工地边坡坍塌两人遇难年6月15日16时48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玉山路的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突发边坡坍塌,导致2人被埋,经全力组织搜救,抢救无效死亡。另,事故造成2人骨折受轻伤、1人表皮擦伤。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事故8:吕梁一煤矿突发事故,7人被困!年6月16日上午8时许,山西晋柳能源有限公司所属临县泰业煤矿二采区集中运输巷发生顶板冒顶事故,七人被困。目前,井下通风、通讯正常,被困人员已取得联系且身体状况良好。吕梁市和临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救生孔已经打通,食物和饮品已经送达,救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事故9:浙江大桥垮塌,挖掘机司机坠亡!

6月17日,浙江一座在建大桥突然坍塌,桥面上一台正在施工的挖掘机瞬间消失坠江,监控拍下现场画面。

据悉,桥面距江面约有二三十米高,挖掘机司机不幸坠落身亡,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事故10:湖南郴州汝城一民房垮塌已致5人死亡7人受伤山西省据央视新闻消息,6月19日12时40分许,湖南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一居民自建房垮塌。记者从现场指挥部获悉,通过多方核实,涉事房屋共有住户27人,事发时15人外出,被困12人。经过搜救,到今天凌晨被医院抢救,其中5人死亡,另外7人仍在继续治疗。事故11: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铁矿“6·10”透水事故,13人遇难6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聂营镇大红才铁矿4号井发生透水事故,13人被困。6月17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铁矿“6·10”透水事故指挥部发布消息,经过6天多的救援,13名遇难矿工的遗体全部升井,事故调查工作随即展开。截至16日晚,已完成11名遇难人员DNA检验鉴定。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3名嫌疑人刑事拘留。事故调查工作全面展开。

桩机倾倒并不是首次发生。

年11月20日,山东聊城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桩机倾倒,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据调查报告显示,8人被追刑责。

年11月20日20时左右,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桩机倾倒,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工程概况


  尚品·福城项目由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于年7月2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三期分别办理手续进行开发建设。一期项目为1#、3#住宅楼,目前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二期项目为5#-9#住宅楼、地下车库、配电室,于年6月28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齐全,事故发生前主体工程即将完工;三期项目为2#、4#住宅楼,事故发生前图审工作已进行完毕,正处于由高唐县规划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


  年11月10日,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开始组织进行三期项目土方开挖作业,11月11日下午,桩基工程施工人员开始进行桩机施工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情况。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04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聊城高唐鱼丘湖办事处鼓楼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守勋,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为所开发小区内商铺提供运营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等级为暂定资质。


  2、施工单位情况。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年07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52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11月6日至年11月5日。


  (三)桩基工程施工队伍情况


  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为陶创业,其与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通过租借资质以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桩基工程,双方约定陶创业向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缴纳项目总工程款的1.5%作为管理费。陶创业承揽该工程后以劳务清包形式包给孙广祥,由孙广祥自行雇佣施工作业人员。事发时桩机操作司机未取得桩机操作工证,属于无证上岗。


  (四)非法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情况


  根据《高唐县人民*府关于调整高唐县城市管理行*执法局主要职责的通知》(高*发﹝﹞40号)、《高唐县人民*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意见》(高*发﹝﹞34号)和《高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职责等问题的通知》(高编﹝﹞6号)等文件规定,以及高唐县人民*府《关于高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职责的说明》,高唐县城市管理局承担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实施行*处罚,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超期使用临时性建(构)筑物、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筑及违反城市规划法和省、市、县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违法行为实施行*处罚的责任,负责城区违章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拆除和处罚(违章建筑包括无证建设和批后未按规划建设)。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号)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号)和《聊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聊建字﹝﹞号)第三条有关规定,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五)尚品·福城三期项目非法建设行为查处情况


  年11月17日,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发现该非法建设行为后,向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该项目未停止施工作业。11月20日上午,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再次向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驱散工人,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强制措施,该项目直到事故发生时仍在进行施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11月20日,高唐尚品福城三期2#楼进行桩机打桩作业,参加打桩作业共有两个班组。13时30分,涉事班组接班上岗作业,现场参与作业的共有5人,孙广祥为施工队伍负责人,张凤山负责桩机指挥,左保春负责地泵操作,王永峰负责桩机操作,李恩星负责调整混凝土输送管。当晚19时左右完成基坑西侧打桩作业,然后向基坑东侧移动桩机,桩机移动到施工位置时,开始连接地泵向东侧输送混凝土的管,20时左右,当地泵与混凝土输送管即将完成连接时,桩机发生倾斜,随即向北倾倒,桩机钻臂上端砸中尚品·福城项目二期工程员工宿舍板房,上下两层板房同时被砸塌。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唐县、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同时,县委、县*府领导同志及县应急、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救援人员在事发现场发现8名被砸工人,经过紧急破拆,截止22时20分,8名被砸人员先后被救出医院进行抢救,至11月21日凌晨4时20分,4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4名受伤人员住院接受治疗。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救援结束后,高唐县委、县*府于当晚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由高唐县委常委、*法委书记牵头,迅速与死伤者家属协商有关善后事宜,并积极与死伤人员所在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府事故善后工作组接洽,全程陪同沟通调解。11月23日,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4名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已全部赔付到位。截止年1月11日,4名受伤人员已全部出院。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尚品·福城项目施工人员胡琼芳、邹欢、杨清松、邱勇4人死亡,王玉春、尹延清、欧治华、冉宗英4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人员在整体南高北低、未作处理的松软地面上进行桩基作业,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二)间接原因


  1、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出租资质,施工队伍违法承揽工程,严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尚品·福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由社会人员陶创业租借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陶创业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施工现场严重缺乏安全管理。


  2、建设单位赶工期、抢进度,进行非法建设。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且拒不执行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的行*指令,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对于高唐县海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品·福城三期项目的非法建设行为,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虽然先后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强制措施,致使该项目一直未停止非法建设。


  4、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鱼丘湖街道办事处虽然成立了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但未能有效落实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5、高唐县人民*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对高唐县城市管理局、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唐县尚品·福城项目“11·20”较大桩机倾倒事故是一起由建设单位非法建设、施工单位违法出租资质、具体施工组织无资质承揽工程、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8人)


  1、翁玉盛,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尚品·福城项目桩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加快施工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展桩基施工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敏忠,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确定监理单位的情况下,为加快施工进度,要求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非法建设,并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非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守勋,中共*员,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给予其*纪处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处罚。


  4、王永峰,桩基工程现场桩机司机,负责桩机操作。未取得桩机操作证,违章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凤山,桩基工程现场作业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指挥桩机作业。未按照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孙广祥,桩基施工班组长,负责带领桩基施工工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未对打桩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就桩基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向工人进行详细说明,雇用没有桩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桩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陶创业,桩基工程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桩基施工作业,负责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桩基施工。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情况下,租借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违法承揽桩基工程,并将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逃匿,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田硕,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允许陶创业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纪、*纪处分及行*处罚人员(6人)


  9、赵玉斌,中共*员,事业编制,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公建一大队队长,负责公建一大队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违章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拆除和处罚。对非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未能采取果断行*强制措施有效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撤销*内职务、撤职处分。


  10、郭德鹏,中共*员,事业编制,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公建一大队教导员,负责辖区内违章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拆除和处罚。对该建设项目非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未能采取果断行*强制措施有效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鉴于其没有*内职务,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潘思生,中共*员,高唐县城市管理局*组成员,对于分管的打击非法建设项目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内严重警告、行*记大过处分。


  12、张洪伟,中共*员,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负责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打击非法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内警告、行*记过处分。


  13、刘洪新,中共*员,人事代理身份,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未严格落实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协管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给予其*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为人事代理身份,建议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免去其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职务。


  14、李建思,中共*员,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工作分管负责人。未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严格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协管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国共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由高唐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其*内警告、行*记过处分。


  (三)建议问责人员(1人)


  15、韩子民,中共*员,高唐县人民*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打击非法建设项目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书面诫勉。


  (四)建议给予行*处罚及问责单位


  1、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本单位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租借给个人承揽工程,未指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未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出租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系统内通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对其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法依规处理,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处罚。


  2、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抢工期、赶进度,催促施工单位进入现场进行桩基施工作业,且在先后两次收到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行*指令,仍未按要求停工,继续进行非法建设;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由聊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处以70万元罚款的行*处罚。


  3、高唐县城市管理局,作为承担打击非法建设行为的主要行*执法部门,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向高唐县人民*府做出书面检查。


  4、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向高唐县人民*府作出书面检查。


  5、高唐县人民*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对鱼丘湖街道办事处、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建议由聊城市人民*府对高唐县“11·20”较大桩机倾倒事故进行警示通报,并责成高唐县人民*府向聊城市人民*府做出书面检查。


  6、本次事故暴露出的根源性问题是建筑市场混乱,建设行*主管部门对非法建设、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整治不力,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管不到位,建议由聊城市人民*府对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高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高唐县人民*府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在吊销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期间,严禁承揽地基基础工程进行施工。其他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出租资质证书。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高工人安全意识,施工作业前严格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同时,组织人员对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规范建设行为。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要立即停止非法建设行为,在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期间,严禁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意识,严格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加大对项目现场管控力度,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及人员配备、专项施工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证件等情况。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高唐县人民*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一时间采取断然措施,果断制止各类非法建设行为,同时,对辖区内建设行为开展全面排查,铁腕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建设行为。鱼丘湖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职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唐县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的检查指导,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各级建设行*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整治力度,规范各方建设行为。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以这起事故为戒,根据《聊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府各项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盲区和空档,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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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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