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年3月9日凌晨,汝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朱某某酒后滋事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用拉扯衣领、拳头击打胸口、勾脖子等方式对民警实施了人身攻击。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依法对朱某某进行讯问,并对朱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通过教育,朱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袭警行为深感懊悔,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警察保护人民,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严重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本案的依法办理为违法之人敲醒警钟!
附注: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撰稿:周欢斌
编辑:欧阳丹
审核:朱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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